深圳市智慧城市产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智慧城市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智慧城市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smart cit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SCIA。
第二条 协会由从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生产、经销、技术研究、工程安装、软硬件综合平台等知名企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目标:营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产业经济环境,提升中国智慧城市产业整体水平。
第四条 协会宗旨:凝聚协会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打造以产、学、研、工程集成多赢的产业平台,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提升深圳智慧城市产业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的总体竞争力。协会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升协会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第二章 协会主要任务
第五条 发挥产业自律职能,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成员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第六条 制订行业规划,进行行业调研,有据地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技术标准等相关建议或要求,供主管部门及企业参考。
第七条 共同丰富、完善、提升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成为联盟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营建行业文化,建立协会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长短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九条 透过媒体平台,提高协会影响力,向社会推荐协会企业,实现在协会成员内优先采购和选用。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协会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促进协会成员单位与行业外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推动完善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保护协会内各企业的专利、着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组织企业参加有影响力的行业展会,为拓展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架构。
(一)会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协会开展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批准协会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协会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向会员大会提交修改协会章程的决议;
2.解释协会章程;
3.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4.拟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5.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6.决定协会成员、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7.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8.审议、批准和修改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9.向会员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协会的决议;
10.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2.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
3.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协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协会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协会成员及受理协会成员退出协会的申请;
7.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协会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四章 会员加入
第十三条 加入条件
申请加入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2.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3.热衷于推动智慧城市产业及技术标准的发展。
第十四条 加入程序
1.填写《深圳市智慧家城市产业协会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3.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后领取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协会会员平等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协会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秘书长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三)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优先与协会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质询协会财务收支状况;
(六)参加协会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享有协会会员专利:
1.享有智慧城市产业协会徽标的使用权;
2.享受协会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协会会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
3.以优惠价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联谊会、展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
(八)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协会会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签署适用于会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协会会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着位置标注协会徽标和名称。相关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协议根据具体项目进一步讨论完成;
(三)认可并支持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动SWCIA产业发展;
(四)在SWC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五)在SWC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六)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
(七)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并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推荐协会新会员;
(八)保守协会商业秘密。
第五章 会员退出或除名
第十七条 对于背离SWCIA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会员,经秘书处核实,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除名。协会会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并通报协会所有会员,停止其一切协会内部活动。协会会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协会。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副会长单位会费为 40000.00元/年人民币,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费为20000.00元/年人民币,企业会员单位会费为5000.00元/年 人民币。
(二)会员培训、认证费用;
(三)论坛及其他活动赞助费用;
(四)政府资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协会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与协会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派到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协会会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协会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协会终止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协会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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